3)第3053章 adamas(六)_哈利波特之晨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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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是由原则支配的。撒谎当然是不好的,但如果说实话等于出卖朋友,何况还有威逼利诱,如果说出来就免遭惩罚之类,“诚实”好像不总是做某件事的理由。

  然后这位教授提出,一种道德普遍主义(moralgeneralists)和道德个别主义,道德个别主义否认道德推论是由任何形式的原则支配的,所有的动机是基于情景,或者说是让你不那么做的动机。

  在被逮到违反校规这个场景中出现了“我不可以出卖朋友”和“我不可以说谎”,这种两种对自己即将发生行为的动机。

  寻找“正确理解”条约的罗马人,是试图维持和平的人,汉尼拔攻击的是萨贡托而不是罗马本土,下次罗马人不要再犯就是,一旦与迦太基重新开战将会带来许多不利。

  当萨贡托被围城时,罗马鉴于萨贡托不是罗马的盟友,没有出兵援助。

  等该城被毁后,罗马让迦太基交出汉尼拔受审,被拒绝后罗马向迦太基宣战。

  如果一份合同有两种解释的方式,若为了维持和平状态的义务,一方将后来它们任意喜欢的国家接纳为盟友,那么就构成一种为了一方的主观且无节制,而对方做出牺牲。条约中包含了对双方的限制,在这个解释的倾向中,会因为一方主观而任意的愿望限制对方。

  那么汉尼拔在当时的所为据此不得被“正确”理解为对条约的违背。

  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制定的原则不能用于普遍支配我们的思想。

  雷丁大学曾经是牛津大学教会学院创立的分院,可以说是牛津大学城的一部分,但在1926年它成为一所独立大学。

  牛津大学实行的是书院联邦制,剑桥和伦敦大学也是。1406年时亨利四世授予牛津大学特许状“如果有特权阶层以重罪之名被起诉,他们享有自首权”。

  这个自首权不是向警察或类似的世俗机构自首,学者在当时是特权阶层,在此之前牛津还有校长法庭,如果学者犯罪,即便是杀人或着故意伤害,均归校长管理。

  自首可以理解为一种“自行涤罪”,罪人加入一组削发的赎罪团,发誓不再犯罪,犯罪者可以。如果拒绝宣誓或认罪的,则可能被无限期监禁,羁押在主教监狱里。

  在执事法庭成立前,都是由教会法庭来负责审判的,但是在校长管辖区域外,学者们无权享受这种优待,他们还是要遭到世俗法庭起诉、判决和监禁。

  执事法庭的负责人被称为法庭顾问或执事,由校长推荐,国王批准任职,处理校长法庭不适合处理的案子。

  当时校长的权限很大,甚至可以处罚校外人员,当市民和学者发生冲突时,只要发生在校长的管辖范围内,除极个别情况校长法庭有权进行独立审判。

  但校长不能处决人,只能将违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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